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建筑[2020]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龙岩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制定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导则的通知》(岩新冠肺炎防指〔2020〕12号),结合《关于强化疫情期间工程造价监管发布与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闽建价〔2020〕5号),经会商市财政局,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处理,建设工期予以顺延。
二、关于人工费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龙岩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1508。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关于疫情防控费用调整
对疫情防控期间坚持施工的项目,达到疫情开复工防护管控要求的,从项目开工、复工到“一级响应”结束给予一定的防疫措施费补助,防疫措施费按实签证。
四、上述条款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14日至我市疫情一级响应解除之日。
五、2020年1月24日至2月14日,新冠疫情防控的应急工程依规另案处理。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