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沪水务定额〔20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水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16〕567号)等规定,参照本市相关行业做法并结合水利工程特点,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水利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水利工程材料、施工机具(船舶)价格信息。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五、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 “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0)》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
2.上海市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
2016年5月1日
附件1
《上海市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0)》
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
一、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水利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费基数 |
费率(增值税) |
1 |
土方工程(含河道开挖及疏浚、围涂吹填) |
人工费+机械费 |
3.96%~5.74% |
2 |
泵(闸)站工程 |
人工费 |
29.42%~39.09% |
3 |
水(套)闸工程、围涂工程 |
人工费 |
24.58%~34.26% |
4 |
护岸、塘堤、桥涵、道路、农田水利(除泵站、水闸)工程 |
人工费 |
19.75%~29.42% |
5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32.33%~36.20% |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经测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仍按照原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通知》(沪水务〔2009〕96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规费
(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市现行规定的要求。
(二)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四、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
附件2
上海市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
(增值税)
一、直接费
(一)直接费定义
直接费包括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是构成工程实体和部分有助于工程形成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直接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调整人工费
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调整机械使用费
机械使用费更改为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取消。
二、综合费用
综合费用更名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水利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或人工费加机械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经测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仍按照原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通知》(沪水务〔2009〕968号)相关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数,以直接费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四、施工措施费
施工措施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规费
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
调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河道管理费归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内。
六、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
表1 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建筑工程)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 |
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
|||
2 |
其中:人工费 |
|||||
3 |
其中:机械费 |
|||||
4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费率或[(2)+(3)]×费率 |
|
|||
5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1)+(4)]×相应费率 |
按照(沪水务〔2009〕968号)文件相应费率 |
|||
6 |
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
7 |
小计 |
(1)+(4)+(5)+(6) |
|
|||
8 |
规费 |
社会保险费 |
(2)×费率 |
|
||
9 |
住房公积金 |
(2)×费率 |
|
|||
10 |
增值税 |
[(7)+(8)+(9)]×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税率:11% |
|||
11 |
费用合计 |
(7)+(8)+(9)+(10) |
|
|||
|
表2 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安装工程)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 |
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
|||
2 |
其中:人工费 |
|||||
3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费率 |
|
|||
4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1)+(3)]×相应费率 |
按照(沪水务〔2009〕968号)文件相应费率 |
|||
5 |
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
6 |
小计 |
(1)+(3)+(4)+(5) |
|
|||
7 |
规费 |
社会保险费 |
(2)×费率 |
|
||
8 |
住房公积金 |
(2)×费率 |
|
|||
9 |
增值税 |
[(6)+(7)+(8)]×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税率:11% |
|||
10 |
费用合计 |
(6)+(7)+(8)+(9) |
|
|||
|
附件3
上海市水利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
(增值税)
一、直接费
(一)直接费定义
直接费包括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是构成工程实体的定额(包括说明)规定的各项费用累计之和(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和零星项目费),直接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调整人工费
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调整机械使用费
机械使用费更改为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或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取消。
二、零星项目费
表1 零星项目百分率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费基数 |
零星项目百分比(%) |
1 |
土方工程(含河道开挖及疏浚、围涂吹填) |
人工费+机械费 |
0.97 |
2 |
泵(闸)站工程 |
人工费 |
4.86 |
3 |
水(套)闸工程、围涂工程 |
人工费 |
4.86 |
4 |
护岸、塘堤、桥涵、道路、农田水利(除泵站、水闸)工程 |
人工费 |
1.94 |
三、管理费、利润
管理费更名为企业管理费。
管理费、利润合并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2 水利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序号 |
工程类别 |
计费基数 |
费率(%) |
1 |
土方工程(含河道开挖及疏浚、围涂吹填) |
人工费+机械费 |
4.85 |
2 |
泵(闸)站工程 |
人工费 |
34.26 |
3 |
水(套)闸工程、围涂工程 |
人工费 |
29.82 |
4 |
护岸、塘堤、桥涵、道路、农田水利(除泵站、水闸)工程 |
人工费 |
24.98 |
5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34.27 |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经测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仍按照原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通知》(沪水务〔2009〕968号)相关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数,以直接费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五、施工措施费
施工措施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六、规费
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
调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河道管理费归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内。
七、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
表3 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建筑工程)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 |
按概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
|||
2 |
其中:人工费 |
|||||
3 |
其中:机械费 |
|||||
4 |
零星项目费 |
(1)×费率 |
||||
5 |
其中:零星项目人工费 |
(4)×30% |
||||
6 |
其中:零星项目机械费 |
(4)×70% |
||||
7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5)]×费率或[(2)+(3)+(5)+(6)]×费率 |
|
|||
8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1)+(4)+(7)]×相应费率 |
按照(沪水务〔2009〕968号)文件相应费率 |
|||
9 |
施工措施费 |
按拟建工程拟定 |
||||
10 |
小计 |
(1)+(4)+(7)+(8)+(9) |
|
|||
11 |
规费 |
社会保险费 |
[(2)+(5)]×费率 |
|
||
12 |
住房公积金 |
[(2)+(5)]×费率 |
|
|||
13 |
增值税 |
[(10)+(11)+(12)]×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税率:11% |
|||
14 |
费用合计 |
(10)+(11)+(12)+(13) |
|
|||
|
表4 水利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安装工程)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施工机具(船舶)使用费 |
按概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
|||
2 |
其中:人工费 |
|||||
3 |
零星项目费 |
(1)×费率 |
||||
4 |
其中:零星项目人工费 |
(3)×30% |
||||
5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4)]×费率 |
|
|||
6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1)+(3)+(5)]×相应费率 |
按照(沪水务〔2009〕968号)文件相应费率 |
|||
7 |
施工措施费 |
按拟建工程拟定 |
||||
8 |
小计 |
(1)+(3)+(5)+(6)+(7) |
|
|||
9 |
规费 |
社会保险费 |
[(2)+(4)]×费率 |
|
||
10 |
住房公积金 |
[(2)+(4)]×费率 |
|
|||
11 |
增值税 |
[(8)+(9)+(10)]×增值税税率 |
增值税税率:11% |
|||
12 |
费用合计 |
(8)+(9)+(10)+(11) |
|
|||
|
表5 安装工程费率参考表
项目名称 |
计费基数 |
安装工程费率 |
机械设备 |
设备价 |
10.72% |
电气材料 |
材料价 |
12.67% |
电气设备 |
设备价 |
10.72% |
自控、仪表、安防设备等 |
设备价 |
8.77% |
抄送:市水务局、市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 2016年5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