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园林绿化专业工程的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施工工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园林绿化和园林建筑工程计价。园林绿化包括公共绿地(公园、街道绿地、行道树、林地等)、城市绿地(供公众游览、观景休息、开展户外科普、文体及健身等活动并且有较完善设施及良好生态环境的住宅小区、公园、广场、游园、景点等)、道路绿地(分车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路侧绿化带)、交通岛绿地(中心岛绿带、导向岛绿带、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三、本定额中栽植土以原土回填为准,栽植土如需过筛时,按照相应的子目计算。如需换栽植土时,按附表三“人工换种植土增减表”基价另行计算。换种植土已扣除带土球苗木球直径超过40cm(不含40cm)所占换土量。
四、定额中的种植土单价综合考虑5km以内的运土距离,超出5km运距按实际里程套用《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子目。
五、苗木栽植所用肥料是按有机肥(羊粪发酵)考虑的,如使用其他肥料允许换算。
六、苗土栽植和后期养护管理是按自来水及人工胶管浇水考虑的,以四遍透水为准。
七、苗木栽植和养护管理如采用汽车浇水,可按附表四“汽车浇水与人工胶管浇水”基价调整,同时扣减人工胶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