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造总字[2010]10号
关于调整管理费、利润计费基础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2009年内蒙古计价依据颁发执行以来,陆续收到一些关于费用定额中管理费、利润计取基数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商品混凝土在各地的普遍使用,导致管理费、利润的计取基数与定额编制期间取定的基础数据发生了变化。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经调查测算,决定对费用定额中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的管理费、利润、通用项目措施费的计费基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商品混凝土价格中,不包括运输费和泵送费的,每m3商品混凝土按60元计入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人工、机械费内,作为计取管理费、利润和通用措施项目费的基础(其中:人工费40元、机械费20元)。
2、商品混凝土价格中,已包括运输费和泵送费的,每m3商品混凝土按90元计入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人工、机械费内,作为计取管理费、利润和通用措施项目费的基础(其中:人工费40元、机械费50元)。
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