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造总字【2010】16号
关于调整沥青混凝土配合比和
相关费用计取基础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由于我区2009年预算定额采用的沥青混凝土配合比是在全国统一定额基础上调整后确定的,与我区大部分施工企业使用的搅拌设备型号、地材情况有所不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沥青混凝土配合比和相应的计费基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沥青混凝土配合比按本通知所附“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调整表”进行调整。
二、“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调整表”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作为计取管理费、利润和通用项目措施费等费用的基础。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已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内蒙古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