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工【2011】434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税率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5号)精神,全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为此,经测算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2009年联合发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税金税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表
地 区 |
市 区 |
县城(镇) |
城镇以外 |
调整前税率(%) |
3.44 |
3.38 |
3.25 |
调整后税率(%) |
3.48 |
3.41 |
3.28 |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