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工【2011】303号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
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建筑劳务市场建筑工人人工工资单价普遍上涨,经过对区内外上涨幅度反复调查测算,为真实客观反映我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现行各类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和方法如下:
一、调整幅度
1、2009年颁发执行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和2010年颁发执行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30%。
2、2005年颁发执行的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在原来基础上调增70%。
二、调整方法
1、本次人工工资单价调整,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2、凡2011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3、凡2011年4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执行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计价且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跨入2011年4月1日以后施工的部分,统一按定额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之和计取人工工资调增额。
4、房屋修缮工程按本通知进行人工费调整后,以前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停止执行。
5、合同约定执行2004年各类定额计价的,除执行2008年以来我区相应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外,承发包双方未自行调整过人工单价的工程,其人工工资调整参照本通知执行。
6、人工费调增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不得计取管理费、利润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