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般说明
(一)本分部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桩基工程。
(二)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灌注桩单位桩基工程量指灌注混凝土量。
项目 |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 | 1000m |
回旋钻孔灌注桩、旋挖钻孔灌注桩、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桩 | 150m3 |
冲击成孔灌注桩 | 100m3 |
钻孔灌注微型桩、抗浮锚杆、压力灌浆微型桩 | 1000m |
(三)单独进行现场试验而进行的桩基工程项目,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
(四)本分部所称桩径、孔径均指设计桩径、设计孔径。
(五)本分部项目中没有对应的桩径或孔径时采用内插法计算。
(六)本分部不包括弃土外运和泥浆外运,发生时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七)本分部不包括专为桩基施工进行的打桩场地硬化、砌筑泥浆池和泥浆沟、场地平整、压实地表、地下障碍处理等工作内容,发生时按相应定额计算。
(八)本分部不包括检测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九)本分部漂石层按照软岩相应定额计算。
二、打桩
(一)打桩工程按陆地打垂直桩编制。设计要求打斜桩时,斜度≤1:6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俯打、仰打均同);斜度>1:6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
(二)打桩工程以平地(坡度≤15°)打桩编制,坡度>15°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如在基坑内(基坑深度>1.5m,基坑面积≤500m2)或坑槽内(坑槽深度>1m)打桩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1。
(三)在桩间补桩或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四)打桩工程,如遇送桩时,按打桩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五)打桩时如果采用预钻孔沉桩,按本分部或本定额“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设计图纸无预钻孔孔径规定时,按桩径(或方桩对角线)减l00mm确定预钻孔孔径。如预成孔后灌注混凝土,按相应定额计算,如灌注砂浆,将混凝土改为相应砂浆。
(六)如使用混凝土空心方桩,套用相应截面的混凝土方桩,混凝土空心方桩损耗率按1%计算。
(七)打桩定额内未包括钢桩尖制作安装项目,实际发生时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预埋铁件项目计算。
(八)混凝土空心桩桩头灌芯部分按人工挖孔桩灌注桩芯(有护壁部分)相应定额执行。
(九)截桩项目已包括将截下的桩头运至现场不影响施工的堆放点的费用,桩头如需外运者,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三、灌注桩
(一)钢护筒项目是指采用原有钻机或吊车进行护筒埋设和拔出。振动锤打拔套管指采用专用设备进行套管埋设和拔出。当采用混凝土护筒时,按人工挖孔桩相应定额计算。如钢护筒(或套管)不需拔出时,相应定额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4,钢护筒(或套管)损耗率按1%计算。
(二)灌注桩中的材料用量已包含了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见下表。如果成孔时遇特殊地层造成塌孔、斜孔、扩孔、缩径、泥浆流失等情况时,在制定相应技术措施后,经签证确认,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三)旋挖钻机钻孔如有扩底,对于按米为计量单位的桩,扩底部分按上部桩身直径对应的定额乘以系数3.0计算;对于按立方米为计量单位的桩,套用上部桩身直径对应的定额,按扩底部分设计方量乘以系数2.2计算。
(五)灌注桩钢筋笼吊装不含钢筋笼制作,灌注桩钢筋笼制作按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定额计算。
(六)人工挖孔桩土石方项目已综合考虑了孔内照明、通风。
(七)人工挖孔桩挖淤泥时,按人工挖孔桩土方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采取的特殊护壁措施另行计算。挖孔时遇地下水,应采取降水措施,如果边挖孔边排水,排水费用按本定额“S措施项目”计算,工效损失按每立方米增加1.5工日的普工计算。
(八)人工挖孔桩石方项目不论采用水磨钻、风钻等施工方式,均套用人工挖孔桩石方相应定额。人工挖孔桩挖石方已考虑孔内排水,不另计算。
(九)人工挖孔桩扩底部分套用上部桩身挖孔截面对应的定额。
(十)桩孔空钻部分回填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相应定额,填土者按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回填土项目计算,填碎石者按本定额“D砌筑工程”分部相应垫层定额计算。
(十一)沉管灌注桩、长螺旋钻孔灌注桩按本定额“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分部相应定额计算。
(十二)注浆管埋设、声测管埋设如遇注浆管、声测管材质、规格不同时,按实调整。注浆管埋设项目按桩底注浆考虑,如采用侧向注浆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三)钢护筒(或套管)部分的灌注桩成孔项目套用钢护筒(或套管)外径对应的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一)打、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打、压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
(二)送桩按设计桩顶至打桩前自然地坪另加0.5m以长度计算。
(三)接桩按设计图示以接头数量计算。
(四)切割桩头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五)钢桩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六)凿桩头按设计截面积乘以桩头长度以体积计算。桩头长度按设计或规范规定的预留长度计算,设计或规范无要求时,预制桩桩头长度按桩体高40d(d为桩体主筋直径,主筋直径不同时取大者)计算,灌注桩桩头长度按超灌高度计算。
二、灌注桩
(一)钢护筒按护筒设计质量计算。当设计未提供钢护筒的质量时,可参照下表的质量进行计算,没有对应的桩径时采用内插法计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根据勘察报告,钢护筒长度按地表下松散地层平均厚度加200mm计算。(二)振动锤打拔套管以长度为计量单位时,按套管入土深度计算;以体积为计量单位时,按套管外截面积乘以入土深度计算。
(三)回旋钻机钻孔、冲击钻机成孔、旋挖钻机钻孔以长度为计量单位时,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钻孔深度计算;以体积为计量单位时,按桩设计截面积乘以钻孔深度计算,其中,钢护筒(或套管)部分按钢护筒(或套管)外截面积乘以入土深度计算。
(四)全回转全套管成孔以长度为计量单位时,按套管入土深度计算;以体积为计量单位时,按套管外截面积乘以入土深度计算。
(五)回旋钻孔、冲击成孔、旋挖钻孔灌注混凝土按设计截面积乘以设计桩长(包括桩尖)另加超灌高度以体积计算;钢护筒(或套管)部分灌注混凝土按钢护筒(或套管)外截面积乘以设计长度另加超灌高度以体积计算;全回转全套管成孔灌注混凝土按套管外截面积乘以设计长度另加超灌高度以体积计算。如钢护筒(或套管)不需拔出时,钢护筒(或套管)部分灌注混凝土按钢护筒(或套管)内截面积乘以设计长度另加超灌高度以体积计算,现场搅拌混凝土用量调整为10.10m3/10m3,商品混凝土用量调整为10.05m3/10m3,相应定额 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六)钻孔灌注微型桩、钻孔压浆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
(七)人工挖孔桩土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含护壁)截面积乘以挖孔深度以体积计算。
(八)人工挖孔桩护壁、人工挖孔桩桩芯混凝土分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如果人工挖孔桩采用水下灌注,应另加超灌高度。
(九)超灌高度按设计(无设计时按规范规定)的预留长度计算,设计或规范无要求时,采用干作业的旋挖钻孔灌注桩、全回转全套管灌注桩和采用水下灌注的人工挖孔桩按0.5m计算,泥浆护壁桩按1.0m计算。
(十)桩孔回填按打桩前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顶标高(有超灌高度时,按超灌高度顶标高)的深度乘以桩孔截面积以体积计算。
(十一)注浆管埋设、声测管埋设按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长度另加0.5m以长度计算,灌注桩后压浆的压浆工程量按设计注入的水泥重量计算。
(十二)泥浆外运
1.回旋钻机钻孔、冲击钻机成孔的泥浆外运按设计截面积乘以孔深以体积计算,钢护筒(或套管)部分按设计截面积乘以孔深以体积计算。
2.泥浆外运按即挖即运考虑,对没有及时运走的,经泥浆分离、晾晒后按泥浆外运工程量乘以系数1.3,按一般土方定额计算。
(十三)弃土外运
1.泥浆护壁旋挖钻机钻孔的弃土外运按设计截面积乘以孔深乘以系数1.3以体积计算,钢护筒(或套管)部分按钢护筒(或套管)外截面积乘以孔深以体积计算,套用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淤泥定额,经晾晒后按一般土方定额计算。
2.干作业灌注桩的弃土外运按设计截面积乘以孔深乘以系数1.1以体积计算,钢护筒(或套管)部分按钢护筒(或套管)外截面积乘以孔深以体积计算,套用本定额“A土石方工程”分部一般土石方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