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工程量清单项目组成 3.1.1工程量清单项目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组成。 3.1.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项目清单组成。 3.1.3措施项目清单由以工程数量与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进行价款计算的总价措施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清单组成。 3.1.4其他项目清单由暂列金额项目、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暂估项目、计日工项目、总承包服务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索赔签证等项目组成。 3.2计价方式方法 3.2.1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市政排水设施维护等工程的工程计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2.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2.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办法除程量清单等专门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2.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2.5 组成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按国家或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分。 3.2.6综合单价应包含一定范围和幅度内风险的费用。 3.2.7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清单应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8增值税项目清单应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 3.3 计量计价风险 3.3.1建设工程发承包, 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3.2 建设工程发承包,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考虑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3.3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办法第9.2.2条、第9.6.4条的规定执行。 3.3.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材料范围和价格波动幅度及调整办法,并填写“承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 当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按本办法第9.6.1 ~ 9.6.4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3.5汇率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影响合同价款的,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变动幅度及调整办法。 3.3.6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 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3.3.7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办法第9.8节的规定执行。 3.4 发包人提供材料 3.4.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以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载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编制时,甲供材料费均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3.4.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4.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甲供材料的数量,合同未约定成约定不明的可按照相关工程的消耗量标准同类项目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4.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5 承包人提供材料 3.5.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5.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5.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建筑信息模型( BIM)应用 3.6.1建设项目宜提供建筑信息模型 (BIM),建筑信息模型( BIM )的数据格式宜遵循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 3.6.2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 BIM)技术的建设项目,BIM技术服务费参考《湖南省建设项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计费参考依据》进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