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 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4.1.2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和复核。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补充完善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予以说明。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合同标的为单位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5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依据设计图纸并结合工程要求进行编制和复核。 4.2 编制 4.2.1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办法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规定;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和复核。 4.2.4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其中: (1)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施工方案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施工方案明确其包含的内容、要求及计算公式; (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单独列项,其组成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和总价措施项目清单按上述规定列项编制。 4.2.5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列项并估算; (2)暂估价项目应分不同材料、专业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估算,列出明细表及其包括内容、单价、数量等; (3)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总承包服务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要求、计算公式等; (5)优质工程增加费按招标文件要求列项; (6)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4.2.6出现本办法第 4.2.5条未列的其他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列项。 4.2.7增值税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列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