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 一般规定
5.1.1依法招标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或复核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办法 5.2.1条的规定编制和复核。
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 招标人应将调整慨算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5.2 编制
5.2.1编制招标控制价应依据:
(1)本办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4)合理可行的初步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依据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5)拟定的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招标工程量清单;
(6)以及第4.2.1条中相关依据。
5.2.2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一定范围和幅度内的风险费用,并说明其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5.2.3分部分项工程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照国家、 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文件及其计价办法,缺项按照市场定价方法或类似工程的计价方法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甲供材料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5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并单独列出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和暂估单价。
5.2.6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按照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部门颁发的计价文件及其计价办法或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确定,其中,总价措施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本办法第3.2.7条及附录C相关的规定计算。
5.2.7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项目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参考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文件及其计价办法或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按照国家省级、行业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文件及其计价办法或市场定价方法或类似工程计价方法计算;
(5)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部门的规定计算。
5.2.8增值税应按本办法第3.2.8条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