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 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6.1.3投标人应依据本办法第 6.2.1条规定的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2 编制 6.2.1编制投标报价可依据: (1)企业定额和企业数据; (2)答疑纪要以及5.2.1招标控制价相关编制依据。 6.2.2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一定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投标人应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按本办法第3.2.6条规定,明确综合单价包含内容。招标文件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已经规定计算办法的,应从其规定计算。 6.2.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 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5总价措施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算,并列出其计算公式。 6.2.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施工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本办法第3.2.7条及附录C相关规定计算。 6.2.7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到出的项目和数量,参考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文件及其计价办法或市场定价方法、类似工程计价方法及企业定额和数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计日工金额; (2)总承包服务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及其项目特征描述和招标文件中相应提出的服务范围、内容与要求自主确定,并逐项列出其计算公式; (3)暂列金额、智估价、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同招标控制价规定。 6.2.8增值税应按本办法第3.2.8条的规定计算。 6.2.9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与调整。 6.2.10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