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 预付款
10.1.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逐年预付。
10.1.3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预付工程款,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10.1.4预付款可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中按比例扣回,直到扣回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0.1.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相应递减,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2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
10.2.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计量计价规定。
10.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金额,并按相关规定明确支付方案。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 进度款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支付进度款。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可按时间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目标划分阶段节点,并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单价合同工程,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按照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列人本期应及付的进度款中。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其总价措施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措施费用支付分解方式计算、列人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中。
10.3.4总价合同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节点及其支付分解方式支付进度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分解方式的,应以合同总价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节点实际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支付进度款。
10.3.5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支付:
(1)暂估价项目应按当期发包人确认的金额进行支付;
(2)计日工、签证列入当期支付的进度款中,同期支付;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服务事项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并进行支付;合同没有约定计算方式的,可按当期确认的非承包人自行施工的专业工程造价和甲供材料总额的完成比例,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并进行支付;
(4)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按规定计算并列人当期支付的进度款中,并同期支付。
10.3.6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7除提前竣工措施增加费、误期赔偿费用外,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应列入当期支付的进度款中,并同期支付。
10.3.8增值税应按本办法3.2.8条的规定计算并列人当期支付的进度款中,并同期支付。
10.3.9成本加酬则金合同,可按当期确认的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相应的工程成本和酬金以及增值税进行支付。
10.3.10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支付,按进度价款总额计,不应低于60%,不宜高于90%,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应低于60%,不宜高于80%。
10.3.11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进度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进度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进度款;
1)本周期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金额;
2)本周期已完成的措施项目费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其他项目费的金额;
4)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5)本周期应支付的增值税;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进度款。
10.3.1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在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支付进度款。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支付进度款。
10.3.13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真人应及时向及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调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付款,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在应付期限逾期之日起计算应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10.3.1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3.15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