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办法明确如下: 一、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的组成 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由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是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实施的措施费用;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基础上,由于疫情动态防控采取特别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二、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的计取 本通知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入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按规定计取;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不调整。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取费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发布前已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计取办法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依据,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列入工程造价。 三、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的计取 因交通管控,材料设备运输受限,发生交通管控路口的接引费和按疫情防控要求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停滞、周转材料、临时设施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分担,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其他新冠疫情防控增加费,按《关于调整新冠疫情影响下全市建设工程工期和造价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15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期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195号)计取。 本通知下发前,已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