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矿区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18〕175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除税材料价格(预算价、指导价、实际价格)时,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有关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18〕175号)规定的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调整如下:
各类材料综合折税率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综合折税率 |
1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自已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2.91% |
2 |
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苗木。 |
8.86% |
3 |
序号1和序号2以外的材料、设备。 |
12.73% |
4 |
其他材料费(定额以“元”为单位) |
0 |
三、财税部门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规定执行。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