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计价方式
第6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必须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64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65条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66条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节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67条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附录L表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第68条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第69条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70条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规定的计算。
第71条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节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72条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第73条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74条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四节
计价风险
第75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76条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办法第150条
、第169条 的规定执行。
第77条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办法附录L表2或附录L表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办法第167~169条
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78条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第79条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办法175条 ~177条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