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0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81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第82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83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84条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办法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节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第85条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86条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三节
措施项目
第87条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第88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第四节
其他项目
第89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1)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2)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第90条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第91条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第92条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第93条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第94条 出现本办法第89条
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 规费
第95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会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
5.工程排污费(含扬尘控制费用);
6.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96条
出现本办法第95条 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 税金
第97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第98条
出现本办法第97条 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