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9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100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第101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102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办法第105条 ~110条
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第103条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104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如招标文件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予以公示。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备查。
第二节
编制与复核
第105条
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办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106条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第107条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第108条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64条 和65条 的规定计价。
第109条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及相关规定计算。
第110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66条 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