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11条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112条 投标人应依据本办法第116条 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第113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114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第115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第二节
编制与复核
第116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办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117条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的所需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第118条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第119条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64条 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65条
的规定确定。
第120条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第121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66条 的规定确定。
第122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第123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