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基本要求
3.1.1本标准中文物建筑保护工程的分部工程包括基础工程,砌筑工程,地面工程,木作工程,木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石作工程,砖细工程,抹灰、油漆、彩画工程,围堰、脚手架、运输工程。
3.1.2本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成熟的传统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传统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为基础编制,不考虑维修工程中采用现代材料、现代技术的情况。
3.1.3本标准已考虑了文物建筑保护工程中普遍存在的不利于施工作业的影响因素,包括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施工现场狭小、连续作业差、室内不易全部清空、要保护原有文物及其周边景观环境等,除各分项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具体施工条件的差异降低定额水平。
3.1.4本标准各子目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无需再计。
3.1.5本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场内超运距、工种搭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人工)及人工幅度差。
3.1.6本标准计算人工消耗量不分工种、等级,均采用综合工日,每工日按8小时工时制考虑,工日单价按人民币80元计算,各地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工日单价信息价按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3.1.7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涉及材料配比定额时参见附录A。
本本准中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规定内容如下:
--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按合格产品考虑;
--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量均包括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材料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保管费;
--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场内水平运输(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除定额另有规定者外,均已包括在相应子目内,垂直运输另按第13章垂直运输相应子目计算;
--因施工条件限制,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如不能一次性直接运输到施工现场的,二次运输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本标准中用于垫层的为毛砂,用于砂浆的为中粗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碎石的材料价格内已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
--本标准中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消耗量及相关费用;
--本标准中仅列出主要材料消耗量,将零星材料、辅助材料综合在其他材料费中;
--各地实际使用材料与定额选用材料不同时,按实际使用材料标准价计人基价;
--本标准材料单价按附录B。各地应按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及相应规定进行调整。
3.1.8机械使用费均以中小型机械为主,未包括大型机械的使用费用,凡需使用大型机械的应根据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相关定额按实计算。
3.1.9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檐高20米以内的工程,檐高超过20米的,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参照工程所在地相关定额的规定计算。
3.1.10建筑物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底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部分不计高度。
3.1.11建筑物层高是指本层设计楼(地)面至上一层楼面的结构高度。
3.1.12定额中遇两个或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方法计算。
3.1.13本标准中凡注明XXX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注明XXX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XXX本身。
3.1.14缺项的子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
3.1.15文物保护措施费按施工组织设计做法按实际计算,或按人工、机械费总和的5%计取。
3.2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2.1适用性
本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仅适用于本标准的工程造价计算。
3.2.2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3.2.2.1单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及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面积。其中有台明者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有檐廊柱的,按檐廊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外边线未及构架柱外边线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构架柱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2.2.2有楼层分界的二层或多层建筑,不论其出檐层数如何,按自然结构楼层的分层水平面积总和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计算1/2面积。其首层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分有、无台明两种,按上述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各层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上述单层无台明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执行。
3.2.2.3单层建筑中或多层建筑的两自然结构楼层间局部有楼层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2.2.4塔楼式建筑物内无楼层分界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楼层分界的分层累计计算建筑面积。首层有台明的按台明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台明的按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塔楼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均按各层围护结构底面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2.2.5二层或多层建筑构架柱外,有围护装修或围栏的挑台部分,按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围线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2.2.6坡地建筑、临水建筑或跨越水面建筑的首层构架柱外有围栏的挑台部分,按构架柱外边线至挑台外围线间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2.2.7坡屋顶内设搁栅楼板加以利用时,净高在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2.20m的部位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3.2.2.8建筑的吊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及搁栅楼板的,层高在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层高在1.20m~2.20m的部位计算1/2面积,层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有搁栅楼板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层高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构架柱外边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不计算面积;无搁栅楼板的吊脚架空层不计算面积。
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3.2.3.1单层或多层建筑中的无柱门罩、窗罩、雨篷、挑檐、无围护的挑台、台阶等。
3.2.3.2无台明建筑或多层建筑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突出墙面或构架柱外边线以外的部分,如墀头、操等。
3.2.3.3牌楼,实心或半实心砖、石塔。
3.2.3.4构筑物,如月台、环丘台、城台、院墙及随墙门、花架等。
3.3文物建筑构件名称
本标准中提及的文物建筑构件名称含义参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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