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一般规定
4.1.1基础工程包括基础拆解、土石方、垫层及基础、打桩、基础整修。
4.1.2基础与主体划分界线以首层室内设计地坪±0.000标高以下为基础工程,±0.000标高以上为主体工程。
4.1.3土石方类别按附录D土壤及岩石分类表划分,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分别列项计算。
4.1.4挖土方除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以干土为准,如挖运湿土,其定额乘以系数1.18,湿土排水(包括淤泥、流砂)应另列项目计算。
4.1.5干土、湿土以地质资料提供的地下水位为分界线,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如果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划分,仍以地下常水位为准。
4.1.6当挖土位置位于挡土板下时,人工乘以系数1.20;位于群桩之间时,人工乘以系数1.25。
4.1.7人工凿岩石按岩石分类,根据岩石不同硬度,套用相应子目。
4.1.8人工翻挖定额已综合考虑了机械翻挖。
4.1.9平整场地是指原地面与设计室外地坪高差平均相差±30厘米以内的原土找平。如原地面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相差30厘米以上时,应按挖、运、填土方计算,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4.1.10露明遗址,指自然地坪以上的残存砌体,露明遗址清理指遗址范围内的覆土、杂物厚度不超过30厘米以内的清除,覆土厚度超过30厘米时套用遗址土方子目。
4.1.11遗址土方探挖,指遗址台基以外2米范围内的土方挖掘。遗址土方保护回填,指无夯筑要求回填。
4.1.12木桩防腐费用按实计算。如在支架上打桩,人工乘以系数1.25。
4.1.13砖的含量按常用规格编制,设计与定额不同时,砖及砂浆含量应作调整。
4.1.14垫层材料的配合比,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作换算。
4.1.15碎石、块石灌浆的砂浆标号,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作换算。
4.1.16碎石、砂垫层级配不同时,砂石材料含量应作换算。
4.2工程量计算规则
4.2.1拆解工程按实拆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4.2.2地槽、地沟、地坑挖土深度自槽沟底至设计室外地坪。如原地面平均标高低于设计室外地坪30厘米以上时,挖土深度算至原地面。
4.2.3地槽长度:外墙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基础底净长计算,不扣除工作面、垫层及放坡重叠部分长度,墙垛凸出部分按砌筑工程规定的砖垛折加长度合并计算,不扣除搭接重叠部分的长度,垛的加深部分亦不增加。
4.2.4地槽、地沟、地坑需放坡时,放坡系数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计算,如施工组织设计未规定时,可按表1规定计算。
表1放坡系数表
土壤类别
|
放坡系数
|
放坡起点深度(m)
|
一、二类土
|
1:0.5
|
1.20
|
三类土
|
1:0.33
|
1.50
|
四类土
|
1:0.25
|
2.00
|
4.2.5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如需加工作面,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若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基础垫层需支模板时,每边增加工作面30厘米。
--砌筑毛石基础,每边增加工作面15厘米。
--支挡土板时,按图示槽、坑底宽尺寸每边各加10厘米计算。
--土石方的体积,按自然密实体积计算,填方按夯实后的体积计算。运土石方按虚方计算时,其人工乘以系数0.8。
--人工凿岩石按实际开挖数量以"立方米"计算,人工翻挖路面以"平方米"计算。
--挖淤泥、流砂按实际开挖数量以"立方米"计算。
--回填土工程量以"立方米"计算,扣除地坪以下的墙基、柱基、垫层。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建筑物底面积的外边线每边各增加2米所围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基础垫层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砖、石基础不分厚度和深度按图示尺寸以"立方米"计算。
--圆木桩体积以设计桩长(包括接桩)及稍径,按木材材积表计算,其预留长度的损耗已考虑在定额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