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完善工程结算办理机制,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国办发[2017]96号)等有关文件,决定在我市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计量与计价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递交、核实和支付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实际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额。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发包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已确认的本周期已完合同价款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过程价款结算,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并建立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台帐。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六、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七、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八、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造价成果文件应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对其计量与计价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的造价管控,及时对工程合同调整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经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应在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换而改变其有效性。
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对推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9日